回應北市警局法規室:禁制區等於管制區?!

黃贊臣/律師

自民國77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以來,便有集遊禁制區之明文規定,至實務之申准集會遊行情形如何,參考105年警署統計資料,近年均有99%以上之申准比率,此與本法採準則許可制之立場尚無二致,姑不論主管機關實質上之限制或管制作法是否妥當,於此應先予首都警局之開放態度表示肯定。

禁制與管制之法源依據及內涵不同

《集遊法》第6條所稱集會遊行禁制區,指公告(分別授權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劃定範圍內不得為集會遊行,意即所規範者僅不得為特定行為之行政誡命,警察機關則應同時考量實際情況,須另依《集遊法》第24條、第26條、《道交條例》第5條、第6條及《警職法》第27條、第28條等之法定職權,得自為公告劃定暫時管制範圍,是以集遊禁制區公告與交通管制區公告在法令依據及概念上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

惟時力靜坐所衍生圍城事件,據北市警法規室公開說法,稱係依據《集遊法》第6條及內政部公告範圍所劃設交通管制,經查市警局與中正一分局針對總統府周遭實施交通管制範圍之公告資料並不同,且實際劃設管制已逾法定300公尺範圍,則所言是否有據,實有公開必要!

參照台權會網站107年1月8日聲明及筆者查閱總統府及行政院公報資料,均無法得悉總統府周遭相關禁制區之公告內容,誠如陳警官所言77年內政部即有公告資料,身為集會遊行之一級主管機關理應於公開網站揭露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政府資訊;再者,當年公告依據應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如以此作為民主時代之禁制區界線,並進行全面性、無差別性管制所有人車之措施,徒令人有時空錯亂之嘆,莫怪引起諸多網友譏評:「台北府城再現!」

動輒言必要措施,實則裁量濫用

此外,實務針對集遊禁制區劃設交通管制之作法,係應集遊負責人請求或實際交通或治安狀況,依上揭相關警察職權裁量之法規授權,所為交通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公權措施,管制方式則常見設置阻材將集會遊行民眾隔離於禁制區外,而非如此次時力事件,將違法集會人群圈圍在內,進而妨害所有市民使用道路之行動自由基本權,況乎其中還涉及商家之工作、財產權?此間是否有行政裁量濫用並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實應虛心接受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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