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校外實習生權益教部擬專法訂罰則

保障校外實習生權益 教部擬專法訂罰則

2018-01-14 11:36中央社 記者許秩維台北14日電

為維護大專生校外實習權益,教育部研擬專法,保障實習生的每日實習時間、工資等權益,並訂定罰則,如限期未改善,可要求學校停辦,並公布該實習機構名稱。

近年各大專校院校參與校外實習課程的學生逐年增加,為提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實習課程規範的法律位階,教育部因此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希望確實強化校外實習機制,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納入學生校外實習的權益保障、爭議處理、管理、監督等;草案也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一般型實習生每日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且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接受訓練,而工作型實習生應納勞保,實習時間、休息時間、請假、工資等規定,不得低於勞動相關法規規定。

草案同時也訂定罰則,不管學校或實習機構,如有辦理機制不善情況,將要求限期改善,如限期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違反不應作為事項,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限期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要求學校停辦,並公布該實習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長楊玉惠表示,大學實習樣態遠比高職的「技術生」更多元,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或勞動基準法中的技術生相關法規有限,有鑑於以往大專生到校外實習曾發生多起爭議案例,因此教育部研擬專法,希望讓學校和實習機構都有明確的法規可以參照和依循,適用對象為有學分的實習課程,無學分的實習則不適用。

根據教育部106學年統計資料顯示,一般大學和技專校院參與校外實習的學生高達約16萬名。楊玉惠指出,學生的實習權益和實習場所的條件不容忽視,因此專法將學校對實習生的義務「明確化」,同時訂定處罰機制,如果限期未改善,可禁止學校或實習機構辦理實習教育。

楊玉惠指出,專法設計也許未必能盡如人意,但希望在保障學生學習品質和勞動條件的前提下,能讓專法執行順利,因此教育部也舉辦4場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作為修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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