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6法翻修,期交法打頭陣、罰鍰擬倍增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宣示啟動金融法規修正檢討,金管會昨(30)日宣布正研議修正6部金融法規,期貨交易法修正案率先出爐。其中,對期貨業者的罰鍰上限擬自倍增至120萬元,且若未限期改正,可單次開罰240萬元、並連續裁罰至改正為止。

金管會主秘施瓊華表示,各局處正研議修正金控公司法、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保險法、投保法等6法,將是金管會成立以來最大規模修法。其中,期交法修正案已於昨日上午業務會報中提報,其他法規修正案將在首季陸續提出。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說明,此次期交法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國際期貨市場監理制度發展、推動國內法規與國際接軌,考量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之一致性,以及引入導正替代處罰機制、提高罰鍰上限及增加違規態樣等,共計修正10條。

張振山指出,此次修正首先擬將罰鍰上限自60萬元倍增至120萬元,並增加違規態樣,裁罰後可命令限期改正,若遲未改正可每次開罰240萬元、連續裁罰到完成改正。同時,也引入「導正代替處罰」機制,若屬缺失輕微者可處以「糾正」處分,不一定要罰鍰。

其次,考量金融創新及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趨勢,期貨交易型態增加,為推動國內監理制度與國際接軌,此次修正將增訂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改採集中結算的法源,以控管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再者,針對期貨市場財務安全防衛機制的財務資源支應順序,此次修正參考國際規範,將期貨結算機構提撥的資本調整至第三順位,並明定支應順序可視國際規範調整,以兼顧法律明確性、並保留彈性。

最後,考量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一致性,此次修正參考證交法等規定,明定期交所股份轉讓限制、期貨信託基金可採申報生效制等規定。金管會預期,此次修法將有助於強化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監理,增進期貨市場整體風險控管效能。

(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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