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魏喬怡╱台北報導】
除了寵物信託需要「特定目的信託」架構健全才能推動,家族信託更是需求殷切。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我國信託法自1996年制定後,已經很多年沒有大幅檢視翻修,現行法制並未就「特定目的信託」訂定相關規範,而我國家族信託運用遇到障礙,至少有三大項法規需要改革明確後才能落實上路。
呂蕙容指出,為使家族信託在我國得順利推行,長遠而言仍應於我國信託法制建置「特定目的信託」,至少有三大項要明定,一是特定目的信託的成立毋需受益人;二是合法特定私益目的範圍;三是信託執行人具備準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另外,也要規劃相關稅賦制度,如此才能提高國人透過信託機制規劃家族財產傳承意願,並有助於業者推行家族信託業務,降低實務操作的不確定性。
呂蕙容指出,信託公會已委託律師事務所研議我國辦理「特定目的信託」之可行性,期望瞭解國外「特定目的信託」法制及家族信託運作方式,以便引進國內推展家族信託,利於我國家族企業進行傳承。
以美國為例,美國家族信託常見作法為,委託人先將家族財產設立一個特定目的信託,再由特定目的信託以信託資產成立一家公司,並通常在公司董事會下,設置資產分配委員會(Distribution Committee)及投資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ttee)以為輔佐,此時特定目的信託受託人成為該公司100%股權持有人,受託人可透過該公司執行家族財富管理之任務,也可另聘任執行受託人(Administrative Trustee)指示該公司另行設立信託以管理家族財產。
呂蕙容指出,美國家族信託架構,運用「特定目的信託」無受益人的特性,以「特定目的信託」持有家族企業所有權,家族企業股權不會因家族後代增加而被分割,可達到家族企業股權集中、永續經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