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修正27條 劉連煜:國營事業可例外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表示,有關《公司法》第27條的修正案,考量到國營事業基於公益性質,或許可以訂例外條款。但「例外條款」如何訂,依照持股樣態可以有各種不同組合,預計在立法院審查時將掀起各方論戰。
劉連煜說,如果只是「政府可以指派法人董事,私法人不可以指派」,恐怕會讓人有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批評;因此,縱使公法人可以例外,但在什麼範圍內可以例外,會有一番討論。
舉例來說,國營事業有分成政府持股過半,或是政府持股未過半但具有控制權的公法人,兩種不同的公法人,例外可以到什麼程度?是完全比照現行法令,可以可隨時改派,也可以指派多位代表當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