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考公職落榜 她網拍補習班課程光碟卻挨告

最後我猜是這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安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0103 號),本院受理後(100 年度智易字第28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安祺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96年林清地 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壹片,沒收之。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八行關於「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之上開課程上課錄音DVD 光碟1 片」補 充更正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之上開課程上課錄 音DVD 光碟即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片」、第十 六行關於「於99年10月15日0 時24分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 ,以1070元(含運費)之代價購得」更正為「於99年10月15 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1,070 元(含運費70元)之 代價購得,並於99年10月15日0 時24分許匯款予江安祺」, 第二十行「林德豪確認為非經授權之重製光碟後報警處理, 」後另補充「經警扣得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片 」,證據部分另補充「扣案之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 碟1 片」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 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是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現實占有著作原件或重製 物之一方所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單方行為,既不須有相對之 一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亦不以買賣雙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 交易為必要。此與刑事特別法中所稱「販賣」行為,須以買 受人確實基於購買目的進行交易,並與賣方之意思合致而完 成特定物之交付,始能認為販賣行為既遂之情形迥然有別, 二者非可混為一談。故以本案縱係由喬裝買家之告訴代理人 林德豪基於查緝犯罪意思,而出面與被告江安祺進行交易, 及被告係以販賣函授教材正本,同時「贈送」扣案之「96年 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張,仍無礙於被告前揭散布 犯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爰 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利用網路散布標售盜 版影音光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兼衡其前無犯罪科刑紀 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已依告 訴人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在YAHOO 奇摩拍賣、 露天拍賣、HiNet 拍賣、奇集集生活萬用網、頂客論壇張貼 聲明,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依告訴人之要求於YAHOO 奇摩拍 賣、露天拍賣、HiNet 拍賣、奇集集生活萬用網、頂客論壇 張貼「請各位賣家注意慎勿違反著作權法」之文章及相關致 歉內文,經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有告訴人代理人林 德豪提出之刑事陳報狀、上開聲明之網頁列印資料各1 在卷 可參,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又扣案之「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片, 係供本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犯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 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從最後法官論述查獲過程那段 可以看出被告是在網路上販售正版教材附贈他人的盜版教材 然後被志光的人員釣魚約出來面交 沒說不得易科罰金 被告還是自白的全部認錯 甚至公開道歉喔 令人感到"深具悔意" 法官才會簡易判決處刑 還給緩刑 我還以為是單純贈與盜版教材 難怪找不到 PS:不用拿判決給我看了 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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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lk7054: 難怪正版函授那麼難賣,原來盜版很多~顆顆 11/21 17:06


2F:推 xup61i6bp4: 辛苦了 11/21 17:06

3F:→ milk7054: 不對啊,原文是姓陳,你這判決書是姓江 11/21 17:09

4F:→ milk7054: 原文是103年,你這100年,也差太多了吧 11/21 17:09

5F:→ xup61i6bp4: 呵呵,如果真是這篇,那他敘述的也太片面了吧? 11/21 17:09

6F:→ milk7054: 還是推文有別的案例我沒follow到? 11/21 17:12

7F:推 Strategem: 這篇是推文的例子,只是名字公布了乾賀? 11/21 17:16

8F:推 jk0204: 類似這個判決蠻多篇的 11/21 17:18

9F:→ milk7054: 我記得有貼判決書,透漏個資被告的案例 11/21 17:18

10F:→ milk7054: 要舉例,名字要馬一下 11/21 17:19

11F:→ winterrain: 如果貼判決書違反那條法律或版規歡迎跟我說哦 讓我長 11/21 17:24

12F:→ winterrain: 知識 11/21 17:24

13F:推 a54346319: w大是司法官吧? 11/21 17:28

14F:噓 chao0201: 只能說千萬不要亂說自己經歷以免被肉搜 11/21 17:28

16F:→ milk7054: 人家教科書都沒貼姓名個資,就只有你 11/21 17:30

17F:→ winterrain: 網路上的判決書和訴訟上的判決書當事人資料會不同 11/21 17:31

19F:→ winterrain: 如果是司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內容是不違反個資法的 如果 11/21 17:32

20F:→ winterrain: 會 第一個該辦的就是司法院了 11/21 17:32

21F:→ winterrain: 我在寫教科書嗎? 有什麼誤會呢? 11/21 17:32

22F:→ milk7054: 司法院是官網,你是官網嗎??? 11/21 17:33

23F:→ milk7054: 司法院可以公布,代表你能公布嗎??? 11/21 17:33

24F:→ winterrain: 而且你引用的新聞還加上貼判決的人的不實評論 我只是 11/21 17:34


25F:→ winterrain: 講解判決書內容而已 11/21 17:34

26F:→ milk7054: 不實評論被判刑,違反個資沒被判刑??? 11/21 17:35

27F:→ winterrain: 好啦 我違反什麼法你說說看 願聞其詳 11/21 17:35

28F:→ milk7054: 那你被把我貼那篇新聞的判例挖出來不就一清二楚?? 11/21 17:35

29F:→ milk7054: 台中地院刑事【裁判字號】 105,上易,378 11/21 17:37

30F:→ milk7054: 【裁判案由】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1 17:37

31F:→ winterrain: 那個貼判決的人是因為貼了含有個人完全資訊的訴訟上判 11/21 17:39

32F:→ winterrain: 決 加上不實評論 11/21 17:39

33F:→ milk7054: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 11/21 17:40

34F:→ winterrain: 他是這樣才被罰的 和我貼網路上上公開判決並未做不實 11/21 17:40

35F:→ winterrain: 評價 兩種情形不相同 11/21 17:40

36F:→ milk7054: 加重誹謗罪,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21 17:41

37F:→ milk7054: 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11/21 17:41

38F:→ milk7054: 人家法官判決都寫清清楚楚 11/21 17:41

39F:→ milk7054: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之非公 11/21 17:42

40F:→ milk7054: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11/21 17:43

41F:→ winterrain: 已經解釋完畢 懶得多說 順便告訴你 你字號貼錯 是台 11/21 17:53

42F:→ winterrain: 中地院105易50判決 11/21 17:53

43F:→ milk7054: 105 年 易 字 000030 號 11/21 18:02

44F:→ milk7054: 105 年 上易 字 000378 號 11/21 18:02

45F:→ milk7054: 105易50判決是啥?? 11/21 18:02

46F:→ winterrain: 更正是105易30 哈 打太快 11/21 18:04

47F:→ milk7054: 一個是台中地院,一個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很難理解?? 11/21 18:07

48F:→ milk7054: 我之前貼的是高等法院的判決 11/21 18:07

49F:→ winterrain: 105上易378是中高分的判決 11/21 18:07


50F:→ winterrain: 台中地院刑事【裁判字號】 105,上易,378 這是你推 11/21 18:08

51F:→ winterrain: 的哦 所以一開始我在地院判決找不到 11/21 18:08

52F:→ milk7054: 你也糾正錯,所以呢 11/21 18:09

53F:→ winterrain: 不然你找個貼司法院公開判決 因違反個資法被判刑的例 11/21 18:10

54F:→ winterrain: 子給我見識一下 11/21 18:10

55F:→ milk7054: 好笑,判決字號都給你,你還想叫我學你洩漏個資XD 11/21 18:11

56F:→ milk7054: 我沒這麼傻~顆顆 11/2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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