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itte 稅務專欄-我國CRS法規對我國金融機構之影響

我國財政部為因應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國際潮流,財政部已於11月16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我國CRS),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申報金融機構及金融帳戶類型

申報金融機構類型有四種,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受影響之金融機構除銀行業外,還包括了證券業、投信業、保險業、信託業及其他投資實體。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權益或債權及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

‧自2019年1月1日起進行盡職審查

我國境內之我國金融機構與外國金融機構之在台分支機構須自2019年起對新帳戶於開戶時進行身分審查,針對2018年12月31日前之既有帳戶,以2018年12月31日的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為計算門檻,逾100萬元美金之個人高資產價值帳戶,需於2019年12月31日完成審查;逾25萬美金之實體帳戶和未逾100萬美金之個人較低資產價值帳戶需於2020年12月31日完成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與美國FATCA不同,我國CRS法規並未導入個人5萬元美金門檻,因此金融機構須就所有既有個人帳戶進行盡職審查。依照盡職審查之結果,將應申報帳戶依規定進行申報,應申報國帳戶係指來自32個租稅協定國之個人或實體,或有權控制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之人來自前述地區或國家。

相較於草案,於我國CRS正式法規中,財政部調整逾25萬美金之實體帳戶審查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另外財政部縮減應納入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之投資實體範圍,草案只包括應申報國以外之投資實體,正式法規擴大至加入全球CRS參與國(目前有超過100個國家或地區)以外之投資實體, 也就是說在正式法規下,金融機構應取得控制權人的投資實體較少,不論針對金融機構或是投資實體而言,遵循負擔可望減輕。

再者,針對既有實體總餘額或價值逾25萬元美金,然未逾100萬元美金者,得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所蒐集及保存之資訊進行確認。另正式法規給予金融機構選擇盡職審查之方式,個人較低資產價值帳戶可採用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規定,既有帳戶審查時得輔以新帳戶審查程序,金融機構可以一步到位,省去未來每年年底需重新評估總餘額或價值門檻,調查未曾審查之既有帳戶,或許更能減輕實際作業上的遵循成本。

自2020年起每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進行申報

申報金融機構者須自2020年起依規定於每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財政部因考量每年5月為稅務申報旺季,遂於正式法規中將申報期限自草案之每年5月31日調整至每年6月30日。

‧懲罰性條款

我國金融機構與帳戶持有人皆應遵循我國CRS,否則將有未依規定產生之罰款。

‧金融機構應立即組成專案小組著手我國CRS導入

由於金融機構之組織、業務及客戶規模龐大,建議金融機構應立即組成專案小組,開始規劃導入工作,除了評估影響、系統、客戶關係、往來金融機構等,預備充足人力、時間及資源,以有系統性的方式安排進行專案導入。(本文作者江育維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李嘉雯為協理)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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