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翻修鬆綁最有利標

採購法翻修 鬆綁最有利標

2017-10-13 03:27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2)日拍板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將興利與除弊並進,放寬最有利標的適用條件。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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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委兼工程會主委吳宏謀表示,2億元以上巨額工程,過去採最有利標的比重是個位數,去年開始推動重大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後,目前已超過五成。

採購法修正案有幾項重點,包括第一,刪除採取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現行規定要採最有利標,必須以異質的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採公開招標等為限,這項限制讓很多公務員不敢力推最有利標。

第二,增訂2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文件及提供有關諮詢,使採購作業更嚴謹。

第三,增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在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採取必要防範措施,保障勞工安全,降低發生職災的風險。

第四,修正將廠商停權規定。包括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標案前,應給廠商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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