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稅法上的破產債權稅捐問題

請問各位版大...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七條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 清償之。 有些地方我觀念還是很模糊,還請板大們能提點指導一下 因我看施敏的稅法課本,此地方寫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 清償之。 亦即破產財團費用性質的稅捐,優先於破產債權稅捐受償 破產財團費用性質的稅捐是指? 另外,破產債權稅捐是不是指破產前積欠給稽徵單位的稅? 以上,謝謝...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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