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釋字752在法院組織法的考點

推 Scansnap #1 07/30 16:52 了解你的意思,那再請問一下,那只要有審的機會就算救濟 → Scansnap #2 07/30 16:52 ,那為何一定要第三審事後審法律審 您的問題我看起來有兩種解讀, 第一種是「為何一定要第三審才算救濟?」 第二種是「為何第三審一定要法律事後審?」 倘若是第一種解讀, 按照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政公約之意旨, 被告受有罪判決,應至少給予一次法院救濟的機會, 以本號解釋之案例, 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有罪, 針對第二審應至少給予一次救濟機會, 所以需要第三審上訴方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 倘若是第二種解讀, 涉及終審法院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掌、 審級制度之功能、審理集中化之督促。 第三審負有統一法令見解之義務, 故第三審一定是法律審。 (第二審要不要設計為法律審,當屬立法裁量) 至於第三審是否一定要是事後審,我認為見仁見智, 沒錯,大部分的設計都朝向事後審設計, (嚴格法律審也是事後審的一種設計) 可能有調和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 以及失權效的精神, 並限縮終審法院職權審理之範圍, 督促當事人在事實審提出完全的攻防方法 與證據資料,促進審理集中化。 推 Scansnap #3 07/30 17:00 換個問法,大法官認為這種情境的救濟是憲法核心領域,沒 → Scansnap #4 07/30 17:00 有立法形成空間,所以只要沒有就違憲,可以這樣說嗎 是的。 推 Scansnap #5 07/30 17:20 因為我看完黃教授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我想到是如 → Scansnap #6 07/30 17:20 果設計特別審之類,只要有權利有救濟就可以,為何大法官 → Scansnap #7 07/30 17:20 認為只有第三審,不知道您了不了解我的問題 推 Scansnap #8 07/30 17:23 我個人不了解救濟然後就直接等於第三審的說理,好像沒看 → Scansnap #9 07/30 17:23 到 同第一個回覆, 這是因為本號解釋是針對刑訴376, 刑訴376就是差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時, 需要第三審上訴救濟。 如果要類推適用到其他程序, 懲戒看來是要地震了。 三級二審的行政訴訟、 以及刑事訴訟通常程序第二審上訴, 終審法院抓失權效應該會更嚴格, 否則在被告人民事實審全勝的前提下, 容許原告機關在終審法院提出新攻防方法 導致被告人民敗訴,又要地震了。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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