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司律一試商法第32題(票據) 參加付款

大家晚安 小妹正在為後天的一試燃燒... 今天看一題票據法的選擇卡超久 主要是參加付款平常都沒在念...條文都不知道 題目是: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 簽名承兌。 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 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可向承兌人 B承兌人、甲、乙 C承兌人、甲、乙、丙 D承兌人、甲、乙、丙、丁 考選部答案給B 最後看法條跟查書好不容易有點頭緒 PO上來討論看看 有錯請鞭小力點 依據票據法(下同) 80條1項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再依84條2項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所以這時候 若是A參加付款:被參加人乙之後手 (丙 丁)免除債務 若是B參加: 被參加人丙的後手(丁)免除 所以依照80條1項應由A優先 本題的B"故意"為丙參加付款 依80條2項: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 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丙),喪失追索權。 所以B只能對承兌人還有甲乙(原本由A參加付款能追索的人)追索 答案選B:向承兌人及甲乙追索 之所以卡住是因為買的參考書認為依照票據法84條第1項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所以對丙還是可以追索,答案應選C 但我認為 有80條第2項情形構成84條第1項的例外,應優先用80條2項 丙還是因為B的白目而豁免被追索。 所以答案是B無誤 請大家不吝賜教..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168.4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01775216.A.DAA.html※ 編輯: jocelyn1990 (175.180.168.48), 08/03/2017 23:54:01

1F:推 walyun: 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想知道哪本書解c的 08/04 00:31


2F:推 Saaski: 題外話:是不是很多人不知道某補習班在網路上有放詳解... 08/04 01:25

3F:推 Banridi: 但b為丙參加 卻不能對其追索 覺得也怪怪的 08/04 01:36

4F:推 skyblue0227: 我個人也是覺得80條第二項算是84條的但書的感覺 08/04 02:03

5F:→ skyblue0227: 參考書的解析只寫了參加付款的效力 忽略了80條的規定 08/04 02:03

6F:→ skyblue0227: 所以答案還是B沒錯 08/04 02:03

7F:推 walyun: 網路上的詳解有些解的還比我買書的對… 08/04 06:56

Let's block ads! (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