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新台幣4萬5千元,是用於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為避免村、里長未支應上開費用,內政部於2000年6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得由地方政府先行提列一定比例為村、里辦公費,至於是否提列仍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
內政部指出,有部分村、里長反映,事務補助費強制提列部分額度作為辦公費用,剩餘部分未歸還給村、里長使用並不合理,要求改善。經調查,全國僅基隆市、嘉義市及屏東縣3個地方政府有統一規範提列4千元做為村、里辦公費,內政部故邀集地方政府開會檢討,並決定不再引用2000年上開提列村、里辦公費的決議。至於依法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應的費用,如村、里長未支付,可由地方政府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以回歸事務補助費的立法意旨,並已於本月11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辦理。
內政部表示,對於媒體錯誤解讀內政部公文,導致民眾誤解村、里長自8月起加薪4千元,內政部除深表遺憾外,並再次強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並非村、里長薪水,而是支應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費用,請民眾切勿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