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948條

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 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 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關於這條有個疑問 本文中已經寫受讓者若是善意,其受讓受保護 然後在但書中 為何又有強調一個明知呢? 是否為多餘的,還是有其他意思我誤會了? 懇請大大們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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