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修正警察人員特考規則第3條、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規則第3條及第5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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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修正警察人員特考規則第3條、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規則第3條及第5條附表二

  • 發佈日期:106/07/27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及第5條附表二。

  考試院說明,為符應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分流設計之原則、回應用人機關需求及維護應考人權益,修正經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外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如已具有一般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在完成教育訓練取得警專結業證書,尚未完成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前,具有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外軌)三等考試應考資格。

  此外,考量參加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外軌)及格者,已完成警察專業訓練,增訂經普通考試或同等級考試以上警察人員人員考試及格者,得報考警察人員特考(內軌)四等考試之規定;另為符法規明確性,增訂二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消極資格文字。

  在應試科目修正部分,為配合用人機關需求,將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外軌)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專業科目「工程數學」修正為「微積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及航海組專業科目「海巡法規」及「海巡法規概要」科目內容「(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為「(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普通科目修正為「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專業科目刪除「法學緒論」及「行政法概要」,新增「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犯罪學概要」、四等考試交通警察人員類別專業科目刪除「運輸規劃學概要」,新增「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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