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發威解釋函令全都露

納保法發威 解釋函令全都露

2017-07-18 01:59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專題報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財政部還要每四年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這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一大進步。

本報2016年推出「賦稅正義」專題報導,催生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今年年底上路,賦稅人權即將邁入新里程碑。納保法上路後,應定期、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財政部該如何檢視?哪些該優先檢討?本報追蹤納保法的落實,特別製作系列報導,剖析解釋函令的過去與未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財政部還要每四年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這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一大進步。

納保法實施後,賦與解釋函令很重要的法定要件,一是除了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一定要公開」。

二是解釋函令如果沒有公開,例如在政府機關公報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就不得在他案援用。

三是財政部應定期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的納稅義務。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解釋函令是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解釋函令僅具拘束稽徵機關內部的規範效力,代表財稅機關的法律意見而已」,黃士洲說,因此不得逾越母法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則指出,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涉及交易行為的稅法,修法不易,因此必須透過解釋函令讓「法規合理化」,和時代相結合。

不過,張盛和以自己擔任財長的經驗,認為四年定期檢討解釋函令,「時間還是太長」。他說,財政部現行已有法令研審機制,會就解釋函令進行例行性檢討,並編成法令彙編,沒有編入法令彙編的解釋函令就淘汰掉。

他說,以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為例,約每兩年檢討一次,他四年任內就做了400多則的解釋函令,即使這樣「仍嫌不足」。

目前到底有多少的解釋函令?張盛和直說「法令多如牛毛」。黃士洲則以「海量」形容。

不論目前有多少解釋函令,黃士洲主張解釋函令是徵納雙方的「公共財」,四年定期檢討不過是法定最低要求,應「重新確認」所有解釋函令的適法性。

黃士洲認為,應頒訂解釋函令的聲請、研析、公告徵求意見、檢視的專門程序辦法,並成立常態性的專責人力編組,才能夠克盡其功。檢視的優先順序則從「過去到現在」,優先檢討早已不合時宜的「過去的解釋函令」。另外,他說,解釋函令既是徵納雙方的「公共財」,企業、稅務代理人及財稅法學者也可以主動地檢視解釋函令,例如律師、會計師公會即可按稅目、事務別,分派會員檢視,再陳報財政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不合時宜的法令應「隨時檢討」,「每四年檢視」只是原則,至少四年一次。但重點是財政部是否「用心檢討」,還是只以財政部增加稅收的立場來檢視。

陳惠明說,納保法規定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也許這樣可以比較客觀。

現有9,528則 統統會檢討

本報2016年推出「賦稅正義」專題報導,催生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今年年底上路,賦稅人權即將邁入新里程碑。納保法上路後,應定期、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財政部該如何檢視?哪些該優先檢討?本報追蹤納保法的落實,特別製作系列報導,剖析解釋函令的過去與未來。

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9,528則,納保法實施後,會依法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的納稅義務。

官員指出,財政部法制處本來就有「法令研審機制」,定期按不同稅目如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檢討解釋函令,對於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就不再編入法令彙編,即不再援引適用。

至於檢討的標準,官員說,對於因稅法修正或變更已不再適用、同類案件先後多次重複解釋、法有明文無須再解釋、內容與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牴觸、函令間前後解釋不一致、內容含混,不足援為執行之依據,就不再編入法令彙編。

舉例來說,98年版的所得稅法令彙編原有2,375則解釋函令,102年版的所得稅法令彙編則編入98年版的舊令2,183則,淘汰了192則,並增加了新令196則。

官員說,截至5月底止共計有9,528則有效解釋函令,而每一種稅目的法令彙編平均每四年就會重新出版,換句話說,平均四年就會檢討。對於納保法規定財政部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定期檢視解釋函令,官員透露,過去財政部也曾邀請外部學者專家參與解釋函令檢視,但因經費有限,外部學者專家的意願並不高。

不過,官員也說,未來會適時邀請外部學者參與檢視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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