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巡迴宣導內線交易法規| 期貨專區| 產經| 聯合新聞網

2017-07-07 13:59聯合晚報 記者葉子菁/台北報導

期交所為協助期貨業者對期貨內線交易法規能有更深刻的瞭解與認識,提升法律遵循意識並避免觸法,今年6月15日假期交所,邀集期貨公會、專兼營期貨商法令遵循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實施有關期貨交易法內線交易修正條文的教育宣導。

今年6月9日至29日藉2017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於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舉辦4場次及於期交所舉辦8場次的期貨交易法內線交易修正條文宣導講習。

此次期貨交易法第107條、第112條修正條文教育宣導課程,為國內期貨市場成立以來首度舉辦,課程內容包括修正緣由、修法重點、規範對象、構成要件、規範客體、禁止交易時間、刑事責任,及國內外相關案例,獲得專、兼營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受託買賣、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人員踴躍參加,迴響熱烈。

期交所表示,此次期貨交易法第107 條之修正,針對禁止內線交易責任部分規範特予加強,修法後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及112條增修訂內部人範圍及消息沉澱時間至消息公開後18小時,並將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納入規範,及加重內線交易、操縱及詐欺之刑事責任。至於規範對象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外,新增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原內部人喪失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並修正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及消息受領人之範圍。

期交所此次共辦理13場次的期貨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修正條文講習,期貨業者計1,334人次參加。此次課程從期貨內線交易法規面深入解析相關規定,進而說明期貨內線交易監理實務及探討國內外知名內線交易案例,再從內部控制角度談期貨內線交易防範,使與會業者充分瞭解期貨內線交易與防範不法之規定。

期貨業者除表示此次課程獲益良多外,期交所並建議與會業者適時於各該公司內部教育訓練對從業人員施予宣導,以加強渠等對期貨內線交易法律規範之認知與遵循,期能共同防制提醒避免期貨內線交易不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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