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竊盜性騷二審無罪變有罪不得上訴 大法官

竊盜性騷二審無罪變有罪不得上訴 大法官:違憲 蘋果日報(更新:新增動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728/1170665/ 竊盜、性騷擾等輕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二審定讞案件, 但有些個案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定讞,或是一審有罪、二審變無罪定讞, 造成當事人不服氣,希望能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限制竊盜、性騷擾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上訴,是違憲的,但限制一審有罪、二審也有罪的案件上訴,並未違憲。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 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有宜蘭張姓男子觸犯竊盜等罪,其中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一審獲判無罪, 但二審逆轉改判有罪,各罪判處9月至11月不等。 另有高雄陳姓補習班老師被控性騷擾強吻女學生,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但二審改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張、陳兩人不服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且案件就此定讞,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民眾涉案「初次被判有罪」後,為了避免錯誤造成冤屈,「至少應給一次以上上訴救濟機會」,因為這是保障訴訟權的核心內容,因此相關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至於一審有罪、二審仍判有罪定讞的案件,大法官認為由於當事人一審被判有罪後, 已有上訴二審的救濟機會,限制他上訴第三審, 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強調,由於此釋憲案聲請者是竊盜、性騷擾案, 因此大法官只針對這兩項罪名的上訴狀況作出解釋, 往後觸犯這兩罪而二審被改判有罪的被告,都可以上訴第三審, 包括以今天為基準,二審判決後尚未超過上訴期限者, 至於其他詐欺、贓物等罪是否也適用, 呂太郎說:「不方便進一步解釋大法官的解釋, 不過司法院已決定遵照釋字第752號解釋的意旨, 推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法,讓其他詐欺、贓物等罪也一併適用。」 (丁牧群/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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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gician8: 那某些案件一審直接高院 這樣不違憲嗎 07/29 02:47


2F:→ dodo33: 至少一次救濟機會 大法官說的啊 07/2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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