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依小弟所學, 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 在刑事訴訟法303條有關程序上訴訟條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決, 但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卻是裁定駁回, 小弟有兩個問題: 一,為何行政訴訟法沒有不受理判決的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規定是可以補正的,但如果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的情形,法 官則裁定駁回,但這樣仍沒有消滅訴訟繫屬,這案件就仍然沒有終結,那要如何處理? 手機排版 請各位見諒, 還有請各位解答與指教 謝謝! --
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依小弟所學, 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 在刑事訴訟法303條有關程序上訴訟條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決, 但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卻是裁定駁回, 小弟有兩個問題: 一,為何行政訴訟法沒有不受理判決的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規定是可以補正的,但如果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的情形,法 官則裁定駁回,但這樣仍沒有消滅訴訟繫屬,這案件就仍然沒有終結,那要如何處理? 手機排版 請各位見諒, 還有請各位解答與指教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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